Article 44
In force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转让土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处以罚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非法转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四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二)非法转让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四十以下罚款;
(三)非法转让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
(四)非法转让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