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产品质量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生产、销售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涉嫌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实施检查;

(三)询问被检查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四)查询、复制和依法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协议、账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电函和有关资料;

(五)责令暂停生产、销售涉嫌违法的产品,提供生产、销售及库存产品的数量和情况;

(六)依法查封或者扣押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特区技术规范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