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依照本条例没收的物品,属于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且无回收利用价值的,经市财政部门核准后,由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监督销毁。属于可以使用或者有回收利用价值的,应当在消除违法状态后由市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上缴国库;不宜拍卖、变卖或者拍卖、变卖未能成交的,可以依照规定捐赠给公益事业。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