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绿化管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园绿地、广场用地、防护绿地、区域绿地,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负责;

(二)居住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约定为绿化管理责任人;居住小区绿地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为绿化管理责任人;居住小区绿地未实行物业管理且业主未自行管理的,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明确绿化管理责任人,管护费用由相应业主承担;

(三)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四)铁路、公路、湖泊、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的绿地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责任单位负责;

(五)镇辖区内的公共区域绿地由镇人民政府负责。

其他绿地,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绿化管护责任人。

除前两款规定以外,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不明确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