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通过的专门委员会成员,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主席团组织,也可以在闭会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7,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