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专门委员会成员可以提出辞职,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前款规定的人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的,由主任会议将其辞职请求提请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应当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7,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