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未使用密封的专用车辆运输建筑垃圾的,由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五项规定,运输车辆未统一标识,统一安装、使用记录路线、时间和建筑垃圾处置地点的电子信息装置的,由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车辆所属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七项规定,运输车辆未按照建筑垃圾处理方案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路线、时间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Local Regulations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