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有关重大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2,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