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负责养犬登记、养犬管理服务系统建设、犬只收容场所设置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查处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并协助其他部门查处违法养犬行为。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防疫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犬只收容场所的设置及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涉犬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登记,依法对涉犬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接种、人患狂犬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人参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养犬管理和服务工作。
教育、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林业等部门和市政园林、市容和环境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养犬管理服务的有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