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由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参与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指导、监督养犬管理工作,并将养犬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职责开展养犬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做好本辖区流浪犬只的控制和处置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养犬登记、免疫等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