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3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一项、第二项、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查处;
(二)违反第四项规定在住宅小区沿街商铺门前及非封闭区域乱摆卖,违反第五项规定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树木上乱悬挂、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影响市容,及违反第三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三)违反第八项、第十三项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查处;
(四)违反第十二项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
(五)违反第十一项、第十四项规定的,由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项、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及时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在劝阻、制止无效时未及时报告有关部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