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2

In force

业主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履行相关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未按要求公布相关信息的,予以通报批评。

业主委员会委员或者专职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