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共有收益管理单位未开设共有收益账户,未公开共有收益收支情况,或者未依法配合审计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