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In force共有收益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共有收益财务管理制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并妥善保管共有收益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
共有收益管理单位应当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及市物业信息系统将共有收益账户的收支情况公告十五日以上。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对共有收益收支情况提出异议的,共有收益管理单位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七日内书面答复。
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对共有收益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全体业主公布,共有收益管理单位应当依法配合。审计费用从共有收益中列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故意销毁共有收益的会计资料。
Local Regulations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