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形,需要立即对房屋共有部分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应急维修程序的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未聘请物业服务人或者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未按照前款规定开展各项工作的,应当由村(居)民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紧急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维修的单位应当将使用维修资金总额及业主分摊情况在住宅小区内的显著位置和有关部门网站公示,公示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Local Regulations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