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业主共有收益等进行审计:
(一)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
(二)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负责财务管理的委员在任期内职务终止;
(三)业主大会决定或者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的,应当由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托审计,审计报告应当报送村(居)民委员会;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尚未产生或者拒绝委托审计的,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委托审计。审计报告指出的问题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