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和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

(二)拟定物业服务人续聘、选聘、解聘方案和拟定物业服务合同草案提交业主大会决定,并根据业主大会决定,与物业服务人签订、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三)拟定共有部分和共有收益的使用管理方案,印章、财务管理等制度,并提交业主大会决定;

(四)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组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对未按照要求移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人、拒不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进行劝导和催缴;

(五)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六)制作和保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文件,并建立相关档案;

(七)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业主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

(八)调解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九)配合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秩序维护、应急处置、社区治理、公益宣传等相关管理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十)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可以从共有收益中列支。

Local Regulations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