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及市物业信息系统向全体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接受全体业主监督: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物业服务合同;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专职工作人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以及专职工作人员履职情况;
(五)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况;
(六)由业主委员会管理的共有收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收支明细;
(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支出情况;
(八)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登记情况;
(九)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决定;
(十)业主委员会审计结果;
(十一)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应当长期公布。前款第四项、五项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第六项至第八项应当每季度公布一次,第九项、十项应当自产生之日起三日内公布,公示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上述情况和资料有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日内重新公布。
业主委员会未按照前两款的规定公布的,业主可以要求业主委员会公布;业主委员会拒不公布的,业主可以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协助要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业主委员会七日内予以公布,并通告全体业主。
Local Regulations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