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有关规定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发出备案回执。业主委员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报送备案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撤销备案,并通告全体业主。

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可持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应当标明业主委员会的名称、届数和任期,其使用应当遵守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印章使用登记制度。

Local Regulations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