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设置架空管线应当整齐规范,与城市景观相协调,符合城乡规划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不得影响交通、居住以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的安全,不得擅自依附城市道路建设架空管线设施。对现有不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的架空管线,应当逐步改造入地或者采取隐蔽措施。
架空管线废弃的杆、管、箱、线缆等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人应当及时清除。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擅自依附城市道路建设架空管线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