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及节能环保要求,亮化灯饰的光源、颜色、造型不得与交通信号灯等特殊用途的灯光相似,亮化效果应当体现城市建筑物、构筑物造型特点和特色文化内涵,并与整体景观相协调。照明灯具和附属设备应当妥善隐蔽安装,不得影响白昼的景观效果。

设置照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并按照规定时间开启和关闭,照明设施的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陈旧以及损坏的,应当及时维护、修复或者更换。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设置照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不及时维护、修复或者更换照明设施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