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等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活动。临街的商场、门店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经营场地的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或者摆放杂物。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方便群众、布局合理、监管有序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设置集贸市场、早市、夜市、特色经营街等摊贩经营场所。早、夜市和其他集贸市场的管理单位或者主办单位应当保持场内和周围环境整洁,并按照垃圾日产生量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占用城市道路销售商品的机动车违停行为,由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