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

在公共场所张挂、张贴广告、标语等宣传物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宣传物品不得遮盖路标、妨碍交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主要道路、景观区域、商业集中区域、交通集散点等公共场所散发商业性宣传品。

县(市)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选择适当地点设置公共招贴栏,并负责日常管理。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宣传品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理。

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