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的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破坏、盗窃城市公共汽车车辆、设施设备;

(二)擅自关闭、侵占、拆除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挪作他用;

(三)擅自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迁移、拆除站牌;

(四)其他影响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功能和安全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