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禁止从事下列危害城市公共汽车运营安全、扰乱乘车秩序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或者强行上下城市公共汽车车辆;

(二)在城市公共汽车场站及其出入口通道擅自停放非城市公共汽车车辆、堆放杂物或者摆摊设点等;

(三)妨碍驾驶员的正常驾驶;

(四)违反规定进入公交专用车道;

(五)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城市公共汽车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六)妨碍乘客正常上下车;

(七)其他危害城市公共汽车运营安全、扰乱乘车秩序的行为。

运营企业从业人员接到报告或者发现上述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