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县(区)人民政府应将本行政区域内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和纪念意义的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核定为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择其重要者,报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3,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