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pril 8, 2024
- In force from
- May 1, 2024
- Articles
- 22 articles
(2023年12月21日萍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6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爱国卫生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爱国卫生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
(三)组织、协调、指导爱国卫生工作,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监督检查和考核评比;
(四)组织动员全社会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和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活动;
(五)组织实施卫生城镇等创建活动;
(六)推进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
(七)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八)完成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爱国卫生工作。
爱卫会由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组成,实行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各成员单位及其职责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爱卫会办公室设在本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爱卫会日常事务。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公共环境卫生规定,爱护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倡导公民形成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提高健康素养。
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爱国卫生活动。
医疗卫生机构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时,应当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工开展健康教育,倡导为职工定期开展健康检查。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健康知识,加强心理辅导。
广播、电视、报刊、电信等单位应当开展健康知识公益宣传。
公共厕所管理单位应当合理配备保洁人员,落实卫生保洁、维修维护和监督检查等制度。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合理划分市场功能区,履行环境卫生责任,配置符合要求的垃圾收集容器等公共卫生设施,确保市场环境干净、整洁。
农贸市场内从事活禽活畜产品的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控制疾病传播和环境污染。
禁止在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
禁止在医院、影剧院、图书馆、候车室、公共交通工具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吸烟的其他场所吸烟。
禁止吸烟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标识。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加强病媒生物种类、密度和抗药性监测,提供预防控制技术指导,并对预防控制效果进行评价。
鼓励公民参与居住宅院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
爱卫会应当公开投诉、举报的受理方式,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宜。
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