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爱国卫生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爱国卫生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

(三)组织、协调、指导爱国卫生工作,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监督检查和考核评比;

(四)组织动员全社会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和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活动;

(五)组织实施卫生城镇等创建活动;

(六)推进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

(七)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八)完成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爱国卫生工作。

爱卫会由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组成,实行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各成员单位及其职责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爱卫会办公室设在本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爱卫会日常事务。

Local Regulations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