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城镇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设计方案应当充分考虑水资源承载能力、生态合理性和经济可行性,并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