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及可操作性等主要问题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或者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负责人或者主办人员介绍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保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有充足的时间发表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7,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