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公证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所得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管辖规定办理公证业务的;

(二)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证收费标准办理公证业务的;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延误办理公证的;

(四)挪用提存款、物的;

(五)拒不设立公证事业发展基金、责任赔偿基金的。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