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立法规划应当在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年度制定。根据立法规划,在每年十二月二十日前制定下一年度的立法计划。

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前一年启动下一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组织编制工作。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制定立法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经主任会议通过后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