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食品安全管理义务:

(一)与场内经营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查验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购货凭证或者合格证明文件等;对无法提供相关文件的食用农产品,须经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后方可入场销售,但是农民个人销售自产的少量食用农产品除外;

(二)建立场内经营者档案,如实记录其名称或者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住所、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联系方式等,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其停止销售后六个月;

(三)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

(四)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明确场内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和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