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经营管理义务:

(一)建立健全农贸市场经营服务、食品安全、环境卫生、防疫管理、公共安全、诚信经营、投诉处理等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二)在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公布开办者基本信息、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管理制度、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三)规范设置商品分类经营区域和市场摊位,实行生熟分开、干湿分离;

(四)查验并留存场内经营者的证照信息,督促其亮证亮照经营;

(五)督促场内经营者使用合格计量器具,设置符合要求的复检计量器具供消费者免费使用;

(六)做好农贸市场基础设施的维护维修,保持基础设施完好,符合市场建设规范;

(七)规范农贸市场管理范围内车辆停放秩序,对违反规定停放车辆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

(八)发现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九)与场内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对经营内容、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公共安全、场内秩序等经营管理事项作出约定,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