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广场周围建(构)筑物内的经营者擅自超出门窗、外墙占用户外场地进行室外生产、施工、作业、经营、展示、宣传等活动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屡教不改的,可以扣押跨范围经营的物品、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

Local Regulations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