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Repealed

发现用户存在下列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威胁公共安全且不能及时整改到位的,燃气经营者应当采取停气措施:

(一)燃气设施漏气的;

(二)燃气管道末端未设有效封堵的;

(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直排式燃气热水器、燃气热水器未装烟道或者烟道未出户的;

(四)在装有燃气管道、设备等设施场所居住的。

燃气经营者采取停气措施,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配合或者阻挠的,燃气经营者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并报告燃气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用户整改到位后向燃气经营者申请恢复用气的,燃气经营者应当及时确认用户申请并恢复供气。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