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Repealed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年度入户安全检查计划,并报告燃气管理部门。

入户安全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前告知用户,安全检查人员持证上岗、规范服务;

(二)对非居民用户每年检查不得少于一次,对居民用户每二年检查不得少于一次;

(三)进行安全用气宣传,对用户安全用气给予技术指导;

(四)认真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发现用户有违反安全用气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书面告知用户整改,并为用户整改提供帮助;

(五)因用户原因无法进行安全检查的,应当做好记录,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用户另行约定安全检查时间。

燃气经营者发现用户有违反安全用气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书面告知用户整改而用户拒绝整改的,用户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