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市、县(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根据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遵循统筹协调、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组织编制医疗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并经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设置的用地空间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下列规定设置:
(一)每个乡镇、街道设置一家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可以根据辖区人口数量和分布情况以及区域地理状况等增设;
(二)行政村常住人口超过一千人且距离乡镇卫生院服务半径超过一公里的,设置一家村卫生室;行政村常住人口一千人以下或者距离乡镇卫生院服务半径一公里内的,可以根据需要统筹设置村卫生室;
(三)社区按照国家、省和市关于建设十五分钟健康服务圈的要求,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设卫生服务站。
区(县、市)人民政府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相关规划确定的标准和实施保障要求,设置建设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及相关配套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