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区(县、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期派驻、邻(联)村延伸服务等方式,为未设置村卫生室的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及其相关健康服务。
区(县、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巡回医疗卫生服务制度,制定工作规范,为山区、海岛等偏远地区和未设置卫生室的村提供巡回医疗卫生服务,并确定开展巡回医疗服务的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单。
开展巡回医疗卫生服务的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按照工作规范提供服务,并提前告知巡回医疗卫生服务的时间、地点和人员。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利用党群服务中心、农村文化礼堂等公共设施为巡回医疗卫生服务提供场地等支持。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