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胜各族自治县龙脊梯田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April 9, 2024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 2024
- Articles
- 34 articles
(2024年1月19日龙胜各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龙脊梯田风景名胜区的具体范围,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龙脊梯田风景名胜区范围为准。
龙脊梯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本辖区内龙脊梯田保护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林业、水利、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民政、应急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龙脊梯田保护工作。
龙脊梯田所在地的村民应当依法做好梯田的耕种、管理和维护。
鼓励村民委员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组织通过制定完善村规民约、合作社章程,参与龙脊梯田保护。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等参与龙脊梯田保护和开发利用。
龙脊梯田管理机构应当在龙脊梯田保护区域内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龙脊梯田保护和开发利用作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Chapter 2规划和建设
平安梯田、龙脊古壮寨梯田、大寨梯田、小寨梯田,列入核心区。核心区和拓展区的具体范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龙脊梯田专项保护规划划定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龙脊梯田核心区和拓展区具体范围的划定,应当坚持严格保护、合理开发、多方参与、因地制宜的原则,妥善处理梯田保护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不得损害土地、林木、水源以及其他各类设施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项目选址、选线和利用,应当有利于永久基本农田、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和龙脊梯田文化景观资源富集区的保护。
龙脊梯田保护区域内,严格按照龙脊梯田保护专项规划开展建设,严格实行规划许可。
龙脊梯田保护区域内重大项目建设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必要时组织召开听证会。
龙脊梯田保护区域内严重妨害梯田景观利用,影响梯田景观效果,与传统建筑风貌不符的建筑物,应当按照龙脊梯田保护专项规划进行整治或者改造。
龙脊梯田保护区域内,殡葬用地和建设应当规范。
Chapter 3保护和管理
龙脊梯田保护区域内的景观和自然环境,应当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
龙脊梯田保护区域内居家、经营场所的垃圾和污水应当实施无害化处理,家养的禽畜应当实施圈养。
龙脊梯田保护区域内的用材林和经济林的发展规模、树种选择应当与龙脊梯田原有生态体系和景观风貌相协调。
鼓励组织和个人对龙脊梯田保护区域内传统文化艺术和民族风情开展专题研究和文化创作,推出相应的研究成果和文化作品。
鼓励按照传统农耕方式建设梯田、耕作梯田,推广科学用肥,增施有机肥,采用生物农药及物理方法防治病虫害。
(一)擅自采石、采砂、开矿、开垦以及其它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在非指定地点丢弃、倾倒、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四)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五)损毁、移动标识、标牌、界碑、界桩等公共设施;
(六)擅自改变梯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或者损毁梯田;
(七)擅自引进和投放外来物种,损害、破坏梯田生态系统;
(八)擅自围、填、堵、截自然水系,侵占、损毁梯田水利设施;
(九)损毁文物古迹,擅自移动、拆除、损毁具有代表性的民俗建(构)筑物;
(十)擅自架设通讯、电力、用水、用气等管(杆)线;
(十一)在禁火区生火、吸烟、燃放烟花爆竹;
(十二)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十三)其他危害龙脊梯田资源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Chapter 4开发和利用
鼓励和支持企业、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龙脊梯田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龙脊梯田的开发利用,应当体现当地的民族文化、自然遗产风貌,设置的游览区和相关经营服务项目应当符合龙脊梯田的历史价值和文化属性,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龙脊梯田保护区域内的资源开发项目,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龙脊梯田保护专项规划,采取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与经营者签订合同,依法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经营者应当依法缴纳资源有偿使用费。
鼓励龙脊梯田保护区域内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鼓励组织和个人利用龙脊梯田保护区域内的建筑物,开设传统手工作坊、特色博物馆、陈列馆、非遗文化展示馆等场所,从事民间工艺品等旅游产品的开发、收藏、展示等活动。
龙脊梯田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在龙脊梯田保护区域内的企业兼职。
Chapter 5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八项规定,擅自围、填、堵、截自然水系,侵占、损毁梯田水利设施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水利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十项规定,擅自架设通讯、电力、用水、用气等管(杆)线的,由龙脊梯田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十二项规定,建设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Chapter 6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