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六项规定,损毁梯田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连续两年以上弃耕抛荒的,由发包方收回经营权,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八项规定,擅自围、填、堵、截自然水系,侵占、损毁梯田水利设施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水利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十项规定,擅自架设通讯、电力、用水、用气等管(杆)线的,由龙脊梯田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十二项规定,建设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Local Regulations ·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