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和修改《吉林市绿化管理条例》等1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 Issuing authority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18, 2017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 2017
- Articles
- 16 articles
(2017年6月1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7年6月1日,吉林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吉林市绿化管理条例〉等12部地方性法规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决定:
一、废止《吉林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吉林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的若干规定》《吉林市环境保护条例》和《吉林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
二、对《吉林市绿化管理条例》等8部地方性法规予以修改:
(一)将《吉林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七项修改为:“(七)监督各系统、各部门绿化资金的使用”。
删除第十九条第四款,将第三款修改为:“年满十八岁的公民无故不履行此项义务的,所在单位要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补栽。对单位未完成植树义务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删除第二十七条。
(二)删除《吉林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五项,将第四项修改为:“按职责权限核定用水量指标,核查用水计划的执行情况、用水计量和统计情况”。
删除第八条。
删除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三)删除《吉林市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一条中的“在松花湖沿岸第一层山脊以内和”。
(四)将《吉林市中小学校校园校舍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中的“生产、实习”修改为“实习实训”,“校办企业”修改为“实习实训”。
删除第十八条。
学校周边200米以内不得设置歌舞厅、台球厅、电子游戏厅等娱乐场所,不得设立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删除第二十六条。
(五)将《吉林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修改为:“江河故道、旧堤、原有河道工程设施等,不得擅自填堵、占用或者拆毁。”
(六)将《吉林市防洪条例》第七条第三款修改为:“跨县(市)、区的中型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报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报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备案;其他中型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报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报省、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七)删除《吉林市烟草专卖管理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删除第十四条第二款,将第一款第一项中的“标值”修改为“价值”,第三项中的“一律”修改为“可以”。
(一)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或者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以外渠道进货的;
(二)未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注明的地点经营的;
(三)拒绝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检查,拒不改正的。”
删除第十六条。
(八)将《吉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调整为第三款,修改为:“市、区市政设施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市政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将第二十六条中的:“必须经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修改为“必须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八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中的“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吉林市绿化管理条例》等8部地方性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