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Not stated改为第三十条,将第一项中的“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第十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修改为“第十二条”,第四项中的“第十八条”修改为“第十七条”,第五项中的“第十九条”修改为“第十八条”,第六项中的“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七项中的“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八项中的“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将第三项修改为:“(三)违反第十五条规定,未按规定交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交纳的,按超计划加价水费处1倍至3倍的罚款”。增加一项作为第九项:“(九)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未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Decisions to Amend or Repeal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