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府引导、农民自愿、市场运作、政策支持的原则,培育壮大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并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小农户数量和成效作为政府项目扶持、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