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平安建设实行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平安建设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分管领域平安建设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职责,明确平安建设工作任务、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并接受所在地平安建设主管机关的指导,按照规定报告平安建设履职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