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向场所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告知承诺或者非告知承诺方式办理。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采取非告知承诺方式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
公众聚集场所名称、地址、消防安全责任人、使用性质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对小旅店、小餐饮、小商店等规模较小的公众聚集场所,可以优化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手续。对公众聚集场所名称、消防安全责任人发生变化重新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应当优化相关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