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村供水条例/Chapter 2 规划和建设Article 10In force规模化供水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建项目法人,负责工程建设。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可以在满足建设要求的前提下,以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者农村居民为建设主体,采取自建自管、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组织工程建设,或者通过以县(市、区)、乡镇、街道为单位集中组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方式负责工程建设。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Article 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