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剑江河流域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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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April 1, 2024
- In force from
- May 1,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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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13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5年5月25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2024年2月3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2024年3月26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剑江河干流是指剑江河自发源地斗篷山南麓贵定轿顶坡到都匀下甲鸟河段。
剑江河主要支流是指流域内集水面积在2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二级支流。一级支流为黄河(谷江河)、边江河、杨柳街河、摆楠河、木表河、邦水河、柳档河、洛邦河、隔妹河、菜地河(岔河)、羊安河、新坪河、王司河、桃花河、菜园河;二级支流为富溪河、洗马滩河、牛场河、多杰河。
剑江河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维护剑江河流域生态安全的责任。
剑江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和林业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剑江河流域保护治理等工作。
剑江河流域依法实行林长制。各级林长负责组织领导剑江河流域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依法保护剑江河流域森林资源,推动生态保护修复,组织落实森林和野生动植物、湿地保护、森林防灭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责任,提升剑江河流域森林生态系统功能。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剑江河流域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
对污染剑江河流域环境、破坏剑江河流域生态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鼓励依托剑江河流域特有的资源,在符合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以及保护流域生态环境需要的前提下,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林业和旅游业等产业。
Chapter 2河道保护及治理
剑江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剑江河生态流量管控指标,保障河流水生态需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界桩、界牌、公告牌和河湖长制公示牌。
(一)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二)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等,倾倒垃圾、渣土;
(三)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
(四)破坏、侵占、毁损水库大坝、堤防、护岸、水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防汛、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
(五)设置拦河渔具;
(六)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捕捞;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活动。
(一)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等;
(二)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
(三)新建、改建、扩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四)采砂;
(五)取土、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活动。
Chapter 3生态保护及水污染防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林地、湿地用途。
因国家和省、州重点工程及民生工程项目确需占用林地、湿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剑江河流域水质超标的水功能区,应当实施更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要求。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控制水污染物排放总量。
生产经营项目应当采用低耗水和循环用水等节水技术、设备和设施。城市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市政用水和建筑施工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
在剑江河流域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由采矿权人负责治理修复。治理修复责任人灭失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治理修复。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
(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
(七)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污染水环境的行为。
Chapter 4饮用水水源及特殊水体保护
剑江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流域内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保证水质水量符合规定标准。
剑江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界碑、界桩及警示标志。
(一)新建、扩建在严重污染水体清单内的建设项目;
(二)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三)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等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四)使用农药,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五)炸鱼、电鱼、毒鱼,使用非法渔具捕鱼;
(六)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
(七)从事网箱养殖、围栏养殖、投饵养殖、施肥养殖;
(八)其他破坏水环境的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扩建有污染的建设项目;
(三)设置装卸垃圾、粪便、油渍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四)葬坟,掩埋动物尸体;
(五)设置油库;
(六)经营有污染物排放的餐饮、住宿和娱乐场所;
(七)建设畜禽养殖场;
(八)建设产生污染的建筑物、构筑物;
(九)采矿。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设置与供水无关的码头和停靠船舶;
(三)从事旅游、垂钓、捕捞、游泳、水上运动和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一)主要河流源头区、重要水源涵养区;
(二)重要的水库、湿地、城镇饮用水备用水源;
(三)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保护生物物种资源的水体;
(四)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
依法划定的保护区应当向社会公布。在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改建和扩建排污口,应当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剑江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流域内地下水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流域内地下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流域内地下水调查、监测等相关工作。
剑江河流域利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地下水取水工程管理,节约、保护地下水,防止地下水污染。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违反自治州、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关剑江河流域保护、开发和利用规划,或者擅自调整规划的;
(二)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三)不履行监测职责或者发布虚假监测信息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保护管理,造成水源污染事故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Chapter 6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