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剑江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自治州、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关剑江河流域保护、开发和利用规划,或者擅自调整规划的;
(二)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三)不履行监测职责或者发布虚假监测信息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保护管理,造成水源污染事故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