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行业、本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